禹州市首例襲警罪宣判!獲刑十個月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許昌市首例襲警罪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李某,現年53歲。2021年4月30日,在禹州市鳩山鎮某村村委會附近一扶貧專案打井工地上,被告人李某以影響其家風水為由,實施阻工。經報警後,禹州市公安局鳩山鎮派出所出警後,被告人李某暴力阻礙民警正常執法,並將輔警楊某手部咬傷。後經鑑定,楊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庭審中,李某對其行為供認不諱,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與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作出上述判決。

禹州市首例襲警罪宣判!獲刑十個月

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不容挑釁。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將襲警行為單獨列罪。法官提醒,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公民的應盡義務,公民需敬畏法律,勿因一時衝動令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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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暴力襲警行為重罰 七種情形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暴力襲警依法從重處罰,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同時,對於襲警犯罪,從嚴把握從寬幅度。

辱罵民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從重處罰

我們來一起看看內容。

《指導意見》指出,對於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暴力襲擊的,依法從重處罰。

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以及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同時,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禹州市首例襲警罪宣判!獲刑十個月

具有七種情形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具有七種情形實施暴力襲警的,酌情進一步從重處罰,而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指導意見》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而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行職務。

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民警使用警械制止襲警行為受法律保護

禹州市首例襲警罪宣判!獲刑十個月

《指導意見》指出,在處置過程中,民警依法依規使用武器、警械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襲警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襲警案件,應當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對於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對於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於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

對於構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給予民事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在酌情從寬時,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

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上述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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