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一男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款罪 被起訴

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興檢二部刑訴〔2021〕Z20號

本案由興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費海根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複雜,分別於2021年2月27日、2021年5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分別於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24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1年6月22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費海根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人口戶籍資訊表、銀行轉賬記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費某某、劉某某、diao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4。銀行交易電子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費海根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海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費海根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費海根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仲露陽

檢察官助理:賀山鵬

2021年7月20日

TAG: 2021被告人費海根認罰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