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檢方通報
阿里女員工
被侵害案最新進展: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
嫌犯王某文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不批捕。
簡單來說就是,
王某文確實有猥褻行為,雖不夠罪但已經是違法行為
,而且是違法行為裡很嚴重的了。所以公安機關轉處治安處罰,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關於猥褻的最重頂格處罰,
15日治安拘留
。
有人可能會好奇,
既然本案中王某文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那能否反訴女方誣告?
今天我們就從法律角度來分析一下。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
也就是說,
純粹捏造事實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訴,是涉嫌犯罪的。
但對事實有
認識錯誤
,或者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只是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則
不屬於
誣告陷害罪打擊的範疇。
就本案而言,從目前警方公佈的通報可知,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因此,阿里女員工即便對事實有認識錯誤,但畢竟是性質上的認知問題,其報案行為,
不宜認定為誣告陷害。
王某文妻子李女士
也表示,“多次跑了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現在確定不被批捕了,是否起訴周某,
我要跟他商量一下再決定
”。
關於此事的發展,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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