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丹鳳縣公安局依法對一起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移送起訴

本案由丹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周某甲帶其女兒周某乙(案發時3歲)在丹鳳縣商鎮大峪橋南早行廣場氣墊蹦床上玩耍期間,周某乙與同在氣墊蹦床上玩耍的李某某外孫女張某某(案發時4歲)發生打鬧,被告人周某甲與李某某因此發生口角,周某甲隨即用手中的水杯砸向李某某鼻部,致李某某鼻骨受傷住院治療。經陝西商洛精誠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20年12月31日,經丹鳳縣商鎮商山村委會調解,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人周某甲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解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周某丙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能夠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依法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周某甲案發後積極進行了賠償並已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丹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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