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鍾祥一男子辱罵毆打民輔警 警方採取強制措施

6月19日18時許,鍾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接群眾報警,因車輛剮蹭發生糾紛後被一名男子辱罵並毆打,要求出警處置。

接報後,該所值班民輔警迅速到達現場。經現場瞭解,家住鍾祥城區的吳某利用週末邀約朋友小聚,觥籌交錯間飲了不少白酒。飯局結束後,朋友開車護送吳某回家途中,在吳某居住的小區內與停在路邊的一輛小汽車發生了剮蹭。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喝“高”的吳某與對方發生了口角進而引發肢體衝突。

在隨後的處置過程中,吳某態度惡劣,拒不配合,藉著酒勁開始辱罵推搡甚至毆打出警民輔警,造成出警輔警臉部和手臂受傷。警告無效後,出警民輔警將吳某控制並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湖北鍾祥一男子辱罵毆打民輔警 警方採取強制措施

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因涉嫌襲警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首次針對襲警單獨設定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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