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誘餌+高返利 銀保監會警示租借信用卡風險

9月22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租借信用卡的風險提示》表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會被實際使用人或犯罪團伙用於非法套現、洗錢、轉移詐騙資金、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行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醒持卡人注意用卡安全。不過,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在一些社交平臺上,仍有一些打著“暗語”的不法分子,宣稱提供“包吃、包住、包機票”服務,並開出3%-6%的返利,誘惑持卡人租借信用卡。

3%-6%價碼誘導租借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當前,銀行卡、信用卡租借買賣黑產依舊猖獗。在一些社交平臺上,不乏打著“暗語”的不法分子,宣稱提供“包吃、包住、包機票”一攬子服務,誘導持卡人租借信用卡。

9月22日,在社交平臺釋出了因資金週轉急於出借信用卡的需求後,北京商報記者收到了多位卡販子發來的私信。“卡主能到位嗎?需要來本地操作。”卡販子介紹稱,“因為風控的原因,目前我們只接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信用卡,需要卡主本人來當地操作,一兩天就可以用完,包機票、食宿。”

除了用“包吃住”作為誘餌,這類卡販子也會提供可觀的返利。卡販子介紹,在租借過程中,持卡人的信用卡僅作為“工具”使用,在操作過程中,卡販子會將自有資金存入持卡人信用卡,然後用POS機進行套現,這就完成了租借過程。持卡人單人租借名下信用卡可以拿到卡販子存入信用卡資金總額度3%的返利,也就是說,假如存入總額度為10萬元,那麼持卡人總共可以拿到3000元返利。若持卡人可以拉到其他親朋好友一起租借信用卡,那麼持卡人可以拿到4%的返利。如果額度是100萬元起步的信用卡,甚至能開出5%-6%的返利。

不過,對於租借信用卡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交易風險,卡販子們卻閉口不談。當北京商報記者詢問交易過程是否存在風險時,卡販子直言,“這些不重要,想要辦理就抓緊”。更多卡販子則是直接忽略回答這一問題,記者多次追問也未得到答案。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階分析師蘇筱芮表示,信用卡顧名思義以信用為基礎,不當使用不但可能使自身財產受損、揹負高額貸款,還將面臨信用損害乃至受到失信懲罰的境地。出租、出借個人金融相關賬戶屬於高風險行為,不僅信用卡,出租、出借銀行儲蓄卡同樣具有極高風險甚至會捲入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持卡人需要強化法律意識,明確用卡規則,遠離不當用卡帶來的資金風險與法律風險。

“賺快錢”心態不可取

近年來,銀行卡、信用卡已成為詐騙、洗錢案件高發的根源,不法分子利用銀行卡、信用卡轉移贓款、逃避打擊,給公安機關的偵辦工作帶來不小難度,更是將持卡人推入違法犯罪的陷阱。

當前,一些參與租借信用卡的持卡人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甚至抱有僥倖心理認為此類“賺快錢”方式不會被發現。對此,銀保監會提醒廣大持卡人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輕易將卡號、密碼、驗證要素等信用卡個人金融資訊透露給他人,謹防上當受騙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當發現個人資訊洩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時,應第一時間與髮卡銀行聯絡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除此之外,要正確用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時應根據個人及家庭財務狀況科學、理性消費。要堅持“量入為出”,防止“寅吃卯糧”、過度消費,更要防止因大額負債陷入“以貸還貸”“以卡養卡”的境況。在日常使用中應充分了解信用卡賬單生成日、計息、免息還款期、分期付款等相關規定,避免還款逾期等帶來的不良後果。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對持卡人來說,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後,徵信和資產都會存在受損的隱患,而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幫助其進行套現和洗錢。建議持卡人不要盲目辦卡,更不要盲目出借,要提高警惕。

“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持卡人可以進行小額信貸消費及支付的工具,僅能由本人在商戶購物、消費時進行支付。持卡人向他人出借信用卡的行為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所被使用或借出的款項也由持卡人承擔償還責任,不能作為向髮卡銀行提出債務轉移給借卡人的‘藉口’。”董崢如是說道。

租借信用卡風險多

信用卡租借主要存在三種風險,具體來看,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導致信用卡過度消費、資金過度透支,因無力還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僅會產生鉅額利息、複利及違約金,還會損害持卡人個人徵信,影響持卡人申請貸款,甚至引發司法訴訟等。此外,持卡人個人資訊也存在洩露風險。

其次,持卡人將個人信用卡出借,如借用人使用不當,將信用卡額度款項用於房地產、證券、基金、理財或典當、抵押、生產經營等非消費領域,將給持卡人帶來信用卡使用違規的風險,容易導致信用卡被髮卡行降額、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擔罰款、罰息等違約責任。

而這樣的行為也會埋下違法犯罪隱患。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會被實際使用人或犯罪團伙用於非法套現、洗錢、轉移詐騙資金、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行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信用卡資深研究人士董崢指出,持卡人無論透過何種手段出租、出借信用卡,都違背了民間借貸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範要求,而且也增加了銀行不良信貸的風險,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出借行為系無效的民間借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各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原、被告在借條中約定的此部分借款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

多誘餌+高返利 銀保監會警示租借信用卡風險

TAG: 信用卡持卡人出借租借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