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信託銀行轉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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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蟲創意

趙照

外貿信託  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經濟學博士  正高階高階經濟師

長期以來,我國信託公司作為銀行的影子,透過模糊的剛性兌付暗示募集資金,以融資類信託為主要盈利模式,開展資管業務並形成了較大規模。

由此,作為舶來品的信託制度在我國的實際發展業態已與國外形成鮮明區別。同時,部分信託公司暴露的風險具有一定共性,表明無法被有效納入審慎管理且規模偏大的融資類信託,已構成較大金融風險隱患,信託業轉型已迫在眉睫。

為應對信託業轉型,信託公司面臨壓降融資類信託規模與尋找新業務增長點的雙重困境。

我國信託行業現狀

經過多年發展,信託行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信託行業是金融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金融途徑;是實施金融創新的重要載體;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實現資產增值、財富傳承的重要依託。同時,較大的融資類信託規模是信託利益的穩定來源。

與此同時,部分信託公司經營不善,部分從業人員出現道德風險,信託行業亦暴露出區域性性嚴重問題:

一是濫用貸款牌照,信託資金違規流向房地產等國家限制行業;二是監管套利;三是風險與收益不匹配,信託業務風險轉嫁為信託公司自身風險,與信託報酬不匹配;四是法人治理失當,部分信託公司開展事實上的自融業務,透過信託業務向第三方輸送利益。

2018年起,信託風險專案規模快速上升。至2019年,信託風險資產率更是達到了2。67%,遠高於同期銀行業不良貸款率1。86%,也大於現有銀行業貸款撥備率2。5%。

但同時在國家新發展大格局下,信託行業也面臨歷史機遇:

一是難以調和的地緣政治要求構建強健的國內金融體系。二是與時俱進的城市圈群發展要求形成有效的城鎮更新資金支撐。三是勢在必行的實體經濟產業轉型要求持續強大的資金支援。四是迫在眉睫的人口老化要求財富實現穩健的增值傳承。信託公司長期以來穩健、增值的理財形象已經深入人心,完全可乘勢而上,成為財富管理市場的主力軍。2010-2019年十年期間,信託行業累計向投資者分配信託收益4。98萬億元,已成為人民群眾實現資產增值、財富傳承的重要依託。

時代在呼喚變革,挑戰在倒逼創新。如何在新發展格局下運用好新發展理念,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是擺在每一位信託從業者面前的一道迫切考題。

新發展格局下的信託轉型

信託行業風險的根本問題在於影子銀行業務與宏觀審慎監管之間的系統性矛盾。為此,唯有進行頂層重構設計,把信託業務裝進資本約束的籠子裡。

(一)   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信託銀行發展借鑑

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開展信託業務,且不再以融資類為主,是日本與我國臺灣地區信託銀行發展的特徵。日本金融廳負責監管所有信託從業機構,關鍵法律為《信託法》和《信託業法》,日本信託業協會作為信託業的自律組織。我國臺灣地區信託行業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統一監管,關鍵法律為《信託業法》和《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信託行業自律組織為臺灣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日本信託貸款業務的演變歷程表明,融資類信託的發展離不開資本約束、流動性風險管理等監管要求,而巴塞爾協議Ⅲ可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信託公司有序開展信貸業務。

(二)   巴塞爾協議Ⅲ框架下的信託銀行轉型

融資類業務是信託公司的主要優勢之一,完全放棄並不利於信託行業穩健轉型,如何更好地開展信託融資業務才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信託行業資料距離銀行業監管指標及巴塞爾協議Ⅲ尚有一定差距。信託行業目前並沒有資本充足率計算的指引性政策和統一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方式,但以行業淨資產、實收資本等資料模擬計算,仍可發現當下信託行業資本充足率(以淨資產/信託規模來表徵)和信託業賠償準備較低。

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通用的先進監管體系,體系的可行性已被廣泛驗證。從巴塞爾協議Ⅰ開始,巴塞爾協議突出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重要性,並以資本監管為核心,構建了三大支柱,即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在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層面,巴塞爾協議Ⅲ分別對銀行個體和金融體系進行資本和流動性量化監管,從而完善了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我國《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的施行比巴塞爾協議Ⅲ更為嚴格,形成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兼顧槓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比率的科學體系,有力地支撐了我國主流商業銀行較好的資本實力,促使商業銀行採用高階法計量管理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並形成一定的國際競爭力。

因此,藉助巴塞爾協議Ⅲ的三大支柱,將資本監管引入至信託行業,透過有力的事前事後監管措施,推動信託公司全面最佳化資本充足率、槓桿率和流動性等核心指標,實現信託公司資本與風險適度匹配,更好地在金融市場發揮積極作用。

信託銀行轉型的政策建議

筆者在此對如何推動信託公司向信託銀行轉型,提出如下具體政策建議:

(1)監管機構:

信託銀行的監管機構為銀保監會信託部,仍納入信託行業自律監管,且仍繳納信保基金,實現行業的平穩轉型過渡。

(2)監管依據:

仍以《信託法》、《商業銀行法》為上位法,適時制定《信託業法》。

(3)擇優試點:

在監管評級、行業評級均為“A”的信託公司中,選取1-2家經營穩健、創新能力強、風控能力強、股東背景強的信託公司,進行信託銀行改制試點。

(4)業務範圍:

信託公司不僅可私募,也可以公開發行理財產品,還可試點存款,豐富資金來源,突破資金屬性對信託行業務的限制。此外,信託公司還應基於信託賬戶的建立,針對信託財產開展獨立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功能。

(5)合理剛兌。

符合巴塞爾協議Ⅲ的信託銀行具有一定的風險吸收能力,因此可視信託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開展保本型業務。(根據日本《兼營法》第6條,日本信託銀行亦允許提供保本型信託產品。)此舉不僅可抑制信託展業衝動,也可滿足人口結構變化後人民群眾對財富保值增值與傳承的需求。

(本文主要內容亦發表在《中國金融》2

021年第18期,刊文有所修改。

向信託銀行轉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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