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 碳信託聚焦四大模式中國銀行保險報:中國銀行保險報之三

原標題:碳信託聚焦四大模式

中國銀行

保險報 □邢成 尤浩然

2020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作為2021年重點任務進行決策部署;2021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同樣提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勵機制”相關要求。

在此背景下,金融機構作為支援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綠色金融發展的主導力量,將為產業結構轉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巨大推力,切實服務好“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信託業如何響應國家政策,發揮行業優勢,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是目前信託行業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

碳信託的含義及特點

根據《綠色金融術語手冊2018》的定義,綠色信託主要指信託機構為支援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信託產品及服務。該定義是從綠色實現效能的角度對綠色信託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定義,較為全面地包含了目前綠色發展涉及的三個重要方面,但是對信託產品及服務具體細分內容的界定尚不具體。

碳金融概念起源於國際氣候政策變化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具體指服務於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專案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

碳信託屬於碳金融的一個細分領域,同樣也是綠色信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碳金融和綠色信託融合產生的新業務模式。其主要執行模式是信託公司透過開展碳金融相關的信託業務,用於限制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專案的碳權交易、直接投融資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就具體業務實踐而言,信託公司在開展碳信託業務時考慮主要從三個角度出發,一是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碳資產交易,二是提供碳信託賬戶託管服務,三是向控排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助力企業穩定發展。

碳信託是綠色信託中專業投向碳資產相關的碳減排細分領域的信託型別,在投向運營方面更加細緻、精準、高效,有利於提升碳資產管理的重要性,提升企業的低碳競爭力,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相對於傳統信託業務,碳信託在信託目標、投資物件等方面有所不同。信託目標方面,碳信託作為主要是由《京都議定書》所確立的排放權貿易機制的市場運作形式,必須服從國際條約的相應約束,即信託目標為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投資物件方面,碳信託起初的投資物件是符合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中規定的特定行業領域中的具體公司專案。隨著碳排放權市場的發展,投資物件逐漸延伸至碳排放權。碳排放權從法律上來說屬於廣義財產權範疇,具有確定性、可估價性和一定流通性。此外,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的特點,是具有物權性的財產權。

循序漸進推動“碳信託”

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碳金融行業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信託公司應積極順應時代潮流,捕捉市場機會及發展熱點,不斷髮展落實碳資產相關業務。

理論層面來說,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碳資產的“價格發現”功能,為各類碳金融產品的設立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此基礎上,碳信託可研究發展碳資產抵/質押融資類信託、碳資產交易投資信託、碳足跡/收益掛鉤的股權投資信託、碳資產託管服務類信託、配置綠色產業相關股票、債券、基金產品的創新型投資信託及綠色公益慈善信託等業務。具體而言,信託業務開展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在短期內結合自身融資類信託業務的經驗,探索嘗試以碳資產買入返售信託、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託等融資類信託為短期發力點,以碳資產託管服務信託、碳資產投資信託及綠色公益慈善信託作為後續業務發展的主要探索方向,循序漸進的開展相關業務,成為信託公司業務開展的突破點,啟用行業發展新動能,有力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順利達成。

(一)減碳低碳企業融資類信託

該碳信託模式主要包含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託、碳資產買入反售信託等業務模式。其中,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託的業務模式與碳資產抵質押貸款相近,均是透過設立信託計劃,以碳排放配額或CCER為抵押、質押物,向對應的控排企業提供相應的貸款,用以支援綠色企業減碳低碳運營發展。

碳資產買入反售信託是透過設立信託計劃,將資金用於向控排企業購買碳資產,並且相互約定回售期限及回售價格,在期限內向企業回售碳資產,進而向企業提供資金融通。除了專門設立信託計劃進行買入反售這一介入方式以外,信託公司透過認購資管企業和基金份額的方式也同樣可以實現碳資產買入反售收益的目標。

(二)減碳低碳產業基金信託

該碳信託模式主要包含兩種運營方向,一方面是透過設立信託計劃,將信託資金以股權、 債權及參與定增等形式利用產業基金投資綠色產業碳足跡相關的減排企業,以及可以產生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專案,參與分享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企業標準化碳資產的交易收益。另一方面是透過投向碳排放配額、CCER等碳資產,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資產價格走勢,利用碳資產的二級市場及其衍生品市場進行交易獲取收益,業務模式與碳基金十分相似。

具體來說,低碳產業基金投資類碳信託專案可參與碳基金、碳資產拆借、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等業務。其中,碳資產拆借業務,碳信託可參考碳資產借出方出借操作,與借入方約定期限後由其返還碳資產並獲取約定收益。並可結合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碳金融衍生產品碳期權、碳期貨投資,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及獲取一定利潤。

(三)碳資產事務管理類信託

該碳信託模式主要包括碳資產託管服務信託業務。信託產品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的產品特點,使得信託公司開展資產託管服務具有天然的行業優勢。信託公司透過設立碳資產託管服務信託計劃,對託管企業交付的碳資產代為持有。信託公司透過信託計劃代表託管企業進行碳資產的集中管理和處置交易,並且與託管企業約定託管期限和到期應兌付的收益。在約定託管期限到期後,按照信託計劃約定返還碳資產,並向託管企業兌付收益。

(四)碳排放權資產證券化信託業務

碳排放權是指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取得向大氣排放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的權利,包括可供和可需兩種碳排放權。對於減排困難的企業而言,透過購買碳排放權,可以完成一定的減排任務。對於減排容易的企業而言,通過出售多餘的碳排放權,也可以從中獲得收益。碳排放權由此成為一種具有價值的資產,可以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碳排放權資產證券化信託業務主要運營模式為減排企業將碳排放權集中轉讓給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將其彙集成資產池,進行資產池信用增級,並以該資產池的預期現金流作為底層資產在金融市場發行有價證券進行融資,最後透過收取碳排放權交易產生的現金流來支付投資者收益及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碳達峰、碳中和”背景下,信託公司不斷開拓碳信託業務領域,創新完善碳市場金融服務工具箱,透過充分發揮信託行業賬戶管理和資產隔離優勢,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碳市場,助力碳金融市場有序發展,促進信託行業快速轉型發展。

(邢成系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尤浩然系

渤海銀行

實習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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