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破裂的婚姻,法律就要做出最準確的判斷;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作出民事二審判決。
原審認定原告吳某,女,生於1976年,漢族。
被告張某,男,生於1964年,漢族。
雙方之間存在以下糾紛。
兩人於1996年登記結婚(可以看出來兩人差了12歲),並在一年後有了女兒張1。
2012年雙方發生糾紛之後,吳某獨自一人外出打工。
一年後張某就因為非法拘禁罪被警方拘留。(7天后釋放)
而受害者不是別人,正是女兒張1。
同年吳某和張某訴訟離婚。
但是第一次失敗了。
隨後吳某提起了第二次訴訟。
這一次吳某的訴求除了離婚之外,還要拿回女兒的撫養權。
缺舟:
根據吳某所說,自己看錯了張某。
婚後的張某不但不孝順父母,而且好吃懶做、脾氣暴躁。
經常就摔鍋砸盆,最後將氣不滿足於發洩到這種沒有生命的靜物。
而是轉向了吳某,對其實施家暴。
這樣的糾紛之下,吳某就跑出去了。(而其得知張某拘禁並性侵女兒張1)
張某所做的挽回並不是說改善自己的缺點,用愛去感化妻子。
相反用極端的方式,去證明妻子離開自己是對的。
他經常會給吳某以及其她的親屬打電話,進行威脅。
在第一次離婚的時候,法院希望張某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生活。
所以沒有判決離婚。
這一次吳某是下定決心。
張某肯定了吳某的大部分說法,對於自己品行不端和虐待女兒進行了否認。
表達自己主觀上不希望離婚,希望能夠和好。
根據一審法院對於這起離婚、撫養權案的判定結果來看。
法院認為張某和吳某雙方之間,感情已經破裂。
之前的離婚訴訟當中已經給過機會。
但是雙方仍然是分居生活,沒有明顯的改善夫妻關係意願。
所以准許雙方離婚。
而張某曾經非法拘禁過女兒,從這種前科來看應當交由吳某撫養。
這裡提一下,只說了非法拘禁,沒有強姦行為。
那麼應該是不存在性侵問題。
一審判決後,張某上訴,於是有了二審。
二審審理期間,吳某的態度斬釘截鐵。
“現在與他(指張某)沒有感情,也不可能和好”
所以綜合上述的說法和態度。
二審駁回上訴,維繫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