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認為反悔上訴所謂,就是在縱容作弊

如果認為反悔上訴所謂,就是在縱容作弊

反悔上訴當事人認罪認罰案件的特有概念,當然是指簽訂具結書,接受從寬的量刑建議之後,得到預期的判決之後,又反悔了才提出的上訴。

對於這種上訴案件往往發生被告人得知檢察機關抗訴後,又撤回上訴的現象。

一些觀點還據此質疑檢察機關的抗訴好像是“欺負人”,搞得被告人雖然反悔了,反而卻得到不少同情。

更有一些法官好像出於同情弱者的立場,聲援反悔的被告人,為他們打氣,對外界呼籲不要怕檢察機關的抗訴,因為抗了,我也可以不改。也就是在暗示反悔上訴請不要怕,放心大膽上起來,沒有人會計較你反悔的問題,反倒是檢察機關的抗訴是一種不開眼的行為。

難道不誠信值得鼓勵和同情,法真的又要向不法低頭了?

法每一次面對不法的抗爭,都很難,感覺是與整個環境抗爭,與整個司法慣性抗爭,與傳統的落後的觀念抗爭。

事實上,在傳統的觀念中,被告人往往成為被批判的物件,因為畢竟侵害了法益,很多的輕罪的被告人都會呼籲處以極刑,感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如果你講保障人權,那麼很多人都會站出來質問你,那被害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當你在探討危險駕駛的治理問題,提出輕緩化處理才是真正的趨勢,很多人在談交通事故的危害,誰為那些潛在的被害人負責。他們將整個交通安全的重荷都讓危險駕駛的人背?忘記了疲勞駕駛等行為其實對惡性交通事故其實發揮著更強的原因力,但這些行為至今並沒有被納入刑事處罰。

但是為什麼你一方面覺得危險駕駛處以幾個月的刑罰遠遠不夠用,但是當被告人透過虛假認罰騙取了更少的刑罰,卻想透過妄圖輕上加輕的時候,卻值得同情了呢?

這個時候你為什麼不再抱怨刑罰不夠用,為什麼不再抱怨被告人貪得無厭,為什麼不去提醒大家考慮那些潛在的被害人,對這些不真誠、不老實、不誠實的人所抱有的同情心從何而來?

本質上其實是習慣於一個弱勢的檢察機關,而不習慣於一個為主持公正而強有力的檢察機關。因為他們習慣了唯唯諾諾,不聲不哈,可有可無的檢察機關,強有力的主持正義者形象是對既有權力格局的一種冒犯。

已經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感覺已經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現在又要提出抗訴,堅持無法接受了,即使是應該的也不行。

在權力的格局裡,沒有“應該的”這個三個字。

只有習慣性的勢力範圍,任何新的權力增長都是對既有權力壟斷者的冒犯,而這種冒犯並不會管你成長的正當性與否。

即使你是遵循新的法律也不會被立刻接受,這是一種真實的權力執行邏輯。所謂徒法不足以形容也是這個意思,即使法律規定了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接受,司法機關就一定能夠買單,不一定,至少需要一番痛苦的掙扎。

這種掙扎體現在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細節上,就比如:

1.接受量刑建議,但不願意接受確定刑量刑建議;

2.認為量刑是專業的事你不懂;

3.既然檔案上已經寫上了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不好直接反對,那就主張二般的情況,也就是認為重罪等複雜案件,不適合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而透過類案儘量將這個二般情況越擴越大;

4.既然你非要提確定刑量刑建議的話,我就說有些案件不適合用認罪認罰,主要他不是主張不從寬,他是主張認罪認罰對有些案件根本不適用,而既然不適用認罪認罰了,也就是接觸了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採納的約束。與其說是認罪認罰有禁區,其實還是量刑建議有禁區。

5.做到這些你還是要不管不顧的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話,那我就建議你調整,不調整我就不採納,對於敏感案件建議你往高個調,讓說不出話,對於普通案件建議你往低了調,面對被告人的態度也讓你說不出話;

6.雖然開始的時候這些措施會有效果,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採納量刑建議的情況還是會越來越多,老是較勁也是沒有意思的,但是被告人有自己的訴求,留所服刑、僥倖心理不一而足,對於檢法的認識分歧,他們摸的很透,所以反悔上訴,很多時候是摸到這個脈了。他們就是認準了,法官不想支援檢察官這個事,即使採納量刑建議也是不是那麼心甘情願的。

那麼如果一旦提起上訴,檢察官一旦提出抗訴那形式反而變得對被告人有力了。

如果起訴的話還是公事公辦的話,但抗訴可是帶有法律監督屬性的救濟行為,雖然本質上仍是救濟行為,因為它並沒有非改不可的權力,但是它畢竟與上訴不一樣,它代表了檢察機關的一種監督屬性。這種監督屬性是與同樣作為什麼機關有所不同的地方。

也就是說抗訴又一種秀肌肉的味道,這是讓審判機關最不能忍受的地方,雖然本質上並不能對審判機關又什麼約束。

但是看起來好像檢察機關漏出了牙齒,這也使得審判機關更不願意接受。

如果說量刑建議的採納,有一種順從立法精神,尊重控辯雙方合意的味道,是一種對歷史潮流的默默接受。

當對抗訴的接受完全是抗爭的,因為抗訴並不能說是一種歷史趨勢,它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地位的體現,如果更多的採納了抗訴意見,就好像默默接受了法律監督地位,這會自覺得感到矮了一頭,心裡有這種說不上來的不自在。

所以,

如果說量刑建議和抗訴意見同樣都是有道理的,那一定是更願意接受量刑建議,而不願意接受抗訴意見。

而且抗訴意見往往並不包含控辯合意,就比如反悔上訴了,那顯然兩方的訴求是不一致的,那麼在反對抗訴意見的時候,除了說不出口的,不願意接受監督之外,還有保障上訴人的權益這個理由。

主張這個理由並非真的要保護上訴人的權利,因為顯然保障權利不可能是無原則的,因為這種保護實際上也保護了對一審判決的藐視。

因為這個反悔的承諾不僅是對檢察機關的,在形成一審判決之後,也包括對審判機關的承諾。法官問你同不同意這個量刑建議,你說同意,然後按照你的意見判了,然後你就反悔了。你這個時候把一審法官置於何地?

法官同意給你從寬的前提,當然是真誠的認罰啊。如果你知道你是虛情假意,誰會給你從寬呢?拿到你把法官耍了,還要他對你表示感謝麼?

問題是你騙了的從寬,並不是理所當然的啊,這是嚴肅的法律程式,怎麼能容許你騙呢?

篡改學歷、年齡擔任公務員的後果是什麼?不如實申報有關事項的後果是什麼?虛構成績騙取入學資格的後果是什麼?

沒有一個社會制度是能夠縱容違背誠信原則的。

我記得我上大學的時候,那時候的校規就是考試只要作弊一次就開除,而且是當天發現,第二天就開除,根本不給你機會。允許你考試不及格,但絕不能作弊,這是最基本的原則。不及格可以補考,但是作弊是人格問題,沒法補考。即使知道你已經上了幾年大學很不容易,但是紀律就是紀律,這也使得同學們日常的學習更努力一些。

如果我們允許反悔上訴無所謂,我們就是在縱容作弊。

我們不是在鼓勵真誠的悔罪,真誠的悔改,我們是縱容耍心計、搞投機、抖機靈,我們能夠指望這樣的人在短期內改造好麼?想想作弊為什麼要被開除?

一個縱容作弊的社會,談什麼文明和法治?

如果只是因為不願意接受監督,就縱容作弊。不管找到的藉口是什麼,都是在鼓勵惡行,而鼓勵惡行本身就是最大的惡行。

不願意接受監督的人,其實最應該被監督。

如果認為反悔上訴所謂,就是在縱容作弊

TAG: 量刑抗訴反悔認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