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生父及女友均被處死刑,如何評價該判決?

【簡要案情】張某婚內與葉塵戀愛,後與妻子陳霖離婚。因葉塵不能接受張某有小孩,2020年2月左右,張某離婚當月,兩人便共謀殺害雪雪和洋洋,多次討論後,決定採用意外高墜的方式殺死雪雪和洋洋。此後,葉塵曾多次催促張某作案。

2020年10月,張某、葉塵商定,以給雪雪買衣服為由,將與母親一起生活的雪雪接至張某家中伺機作案。將雪雪接過來後,因陳霖一直在場,當日張某未能作案。其間,張某與葉塵多次微信聯絡,葉某塵讓張某將雪雪留下過夜,張某表示下週再動手。

11月2日上午10時許,張某回到錦江華府家中。當日下午3點30分許,張某趁母親外出不在家之際,跟葉塵影片,影片中葉塵割腕,血都流出來了,然後張某就嚇到了,電話一丟,將正在次臥玩耍的雪雪、洋洋雙腿抱住,將二人一起從次臥飄窗窗戶外扔到樓下,致兩孩子死亡。

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生父及女友均被處死刑,如何評價該判決?

虎毒不食子,張某為了達到與葉

塵結婚的目的

,與前妻離婚,並將一雙年幼子女扔至樓下致死一案,引發了人們極大憤慨。2021年12月28日,姐弟墜亡案一審宣判,被告張波及葉塵因故意殺人被判死刑。可以說,這一判決大快人心,張某與葉

塵雙雙獲死刑的理由是什麼呢?以下結合案例,談談看法。

張某與葉塵涉嫌故意殺人罪,為共同犯罪

關於共同犯罪,我國目前尚存主客觀相統一的共同犯罪理論與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以下討論基於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

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生父及女友均被處死刑,如何評價該判決?

共同犯罪是兩人或兩人以上有意識共同實施符合構成要件(法益侵犯)的行為,共同犯罪理論只解決法益侵犯結果的歸屬問題,在將法益侵犯結果歸屬於各參與人後,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任何,因此,該理論認為,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在將法益侵犯(違法結果)歸屬於各參與人後,再按各參與人不同的責任內容,分別定罪,因此,共同犯罪各參與人的罪名可能不同,但都應當對法益侵犯的結果負責。

我國刑法總則中,根據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將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分為主犯、從犯、教唆犯和脅從犯,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原則。根據各參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特徵,將各參與人分為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正犯是直接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人,最具可罰性,因此,正犯一定是主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可罰性,在於引起或幫助正犯行為,其作用從屬於正犯,幫助犯一定是從犯,教唆犯地位相對特殊,既可能與正犯形成共同正犯,為主犯,也可能僅從屬於正犯,系從犯。

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生父及女友均被處死刑,如何評價該判決?

本案中,張某直接將一雙子女扔下樓並致其死亡,系正犯,為主犯;葉

塵首先引起了張某的殺人行為,同時又與張某共謀殺人,與張某構成共同正犯,因此,兩人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主犯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另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法對張某與葉塵判死刑,於法有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是主犯;起次要作用,就是從犯

《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前半段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單純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是狹義的共犯,即普通的教唆犯,對這樣的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按照共犯限制從屬性的原則,其可罰性的根據是引起了正犯實施了構成要件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從屬於正犯,為從犯。

教唆者在引起正犯犯罪意圖的同時,又與正犯共謀,且正犯又實施了共謀的內容時,教唆者與正犯為共同正犯關係,兩人均為主犯,按照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

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生父及女友均被處死刑,如何評價該判決?

本案中,從案情來看,葉

塵首先引起了張某殺人的意圖,又在張某共謀殺人,且在整個過程中,葉塵不僅引起了張某的犯罪意圖,又促進了張某實施了兩人共謀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葉塵雖然為教唆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與張某形成共同正犯關係。

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法判決處張某與葉塵死刑,有著理論上的支撐。

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生父及女友均被處死刑,如何評價該判決?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本案中,法院判處張某與葉

塵死刑,既有法的根據,也有理論上的支撐。本判決可謂是經典判決。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

TAG: 正犯共同犯罪葉塵張某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