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地因為需要修路,就要求村民們,把各自的祖墳給遷走。遷祖墳不是一件小事,村民牛二和家人商量之後,請來了專業的人員來幫忙。在挖開祖墳之後,發現在棺材裡有很多的文物。
牛二將文物拿回家中,卻有村民報了警,說牛二家的文物屬於國家。
那麼牛二在祖墳中發現的文物,究竟歸誰呢?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據此規定,牛二在祖墳中發現的文物,應該歸國家所有。後代想要繼承祖先的文物,看來是不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4條同時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
據此規定,牛二即使將文物拿回家,相關部門也可以進行追繳。
其實對於個人祖墳家的文物,是否應該上交國家,我們要從多角度地去考慮。
從自己祖墳中挖出的東西,大家看到的是文物,但是對於後人們來說,可能這些物品對他們最大的不是價值,而是對於祖先的緬懷。
所有出土的文物,都要上交國家嗎?未必是這樣。
2010年,江蘇淮安的汪先生家要進行拆遷。在拆遷祖屋之前,汪先生就告訴拆遷人員,自家地下埋藏有古錢幣,因為年代已久記不清楚位置了,大家挖的時候一定要留意。
拆遷人員格外小心,果然在宅基地下發現了5萬多枚古錢幣,但是被當地博物館派人挖掘、清理、收藏。汪先生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古錢幣為其爺爺埋藏,自己擁有所有權。
法院經過調查之後,判決博物館返還汪先生古錢幣。
理由如下:
1、汪先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古錢幣是其爺爺遺留的。
2、汪先生家世代居於此地,古錢幣確實是從他家地下挖出的,其他人不可能埋藏。
3、汪先生向相關單位反映過,自己宅基地下有古錢幣。
4、出土的古錢幣,只有汪先生主張所有權。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6條: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所以,汪先生可以證明古錢幣是爺爺埋藏的,那麼古錢幣就屬於有主文物,汪先生可以合法進行佔有。
此案雖然屬於個例,但是卻有很大的意義。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文物是可以歸個人所有的。不過,這種證據具有高度概然性,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舉個例子,不能因為你是某個皇族的後代,就去博物館要求返還某個皇帝的遺物。
個人觀點,
對於祖墳中的文物,如果有研究價值和藝術價值的,應該有國家保管更為妥當,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
如果文物並沒有研究價值,確實是人家祖上遺存的,不妨由子孫後代來繼承,給後人留個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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