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簡文字釋讀剩義

摘要:本文利用包山楚簡紅外掃描影像,對包山簡中的一些未釋及存疑字、句進行了重新釋讀。如新釋簡163背面“弗聽”、簡274“” “拜”,改釋簡128“”、簡130“”、簡146“紳”、簡274“靦”,對簡121“”字作了補釋,還指出簡156第二個“命”字當屬下讀。

關鍵詞:包山楚簡;釋讀;補正

包山楚簡是戰國簡牘最為重要的發現之一,其司法文書、卜筮禱祠及喪葬文書等都是迄今所見同類文字中的首要資料。包山簡儲存狀況良好,不僅記載的內容豐富,用簡的製作也精良,出土至今,雖已經脫水,字跡仍不失清晰。更是由於其所屬的包山2號墓未遭盜擾,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隨葬簡牘的完整性,鞏固了資料研究利用的可靠性。藉助楚簡合集包山簡再整理紅外掃描的清晰照片,我們對包山簡中的一些未釋及存疑字、句進行了重新釋讀。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簡163的“弗聽”

簡163背面在紅外掃描時發現存有兩字,書寫在簡背近簡尾端的位置,原報告未刊佈,系整理者漏釋。兩字原文作附表1-A,應釋作“弗聖”,“聖”讀為“聽”,“弗聽”即未聽獄。簡163是包山司法文書簡的“所(囑)”類中的一枚[1]。“所囑”類簡一共35枚,可分七組,是上級官員將訟案交付給下級官員辦理的記錄[2]。簡163背面書寫“弗聽”,可能是針對“所囑”類簡的第一組(“所囑告於正婁”組)或所有“所”簡案件審理的批示,表示訟案不予治辦。《周禮·秋官·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簡文的“弗聽”可能是指在期內未進行處理的案件。

二、簡146的“紳”

簡146記有“秀期、為李”[3]。“”,整理者釋,學者多從之。此字原文作附表2-A,細審字形,其右旁所從與“妟”不類。“”字包山簡常見,如簡32、259“”(附表2-B、2-C),經比對,該字右旁實為二“田”,當隸作“”。包山簡中有“”字,如簡145、159“”(附表2-D、2-E),“”從“田”得聲。在上博簡《莊王既成、申公臣靈王》篇中既有“”字,也有從二“田”作的“”,如簡6“”(附表2-F)、簡4“”(附表2-G),整理者註釋說:“‘公’,也書作‘公’,皆為‘申公’。”[4]裘錫圭、李家浩先生在討論金文中的“”字時,提及李學勤先生讀甲骨文為“申”的看法,認為其象以手作多道纏束之形,似即紳束之“紳”之表意初文,有些較晚的“紳”字所從的上下相迭的二,也許是直接由一類寫法訛變而成的[5]。據此,楚簡文字“”所從二“田”,可以看作從二的省形,也可看作從二的省形,皆當讀為“紳”。“紳”在包山簡中多處用作人名,如簡93“範紳”、簡11“秀紳”、簡150“石紳”等。

三、簡128的“

簡128記有“少裡喬與尹”。“與”,整理者釋。此字原文作附表3-A,“廾”旁之間還有筆畫,釋“與”不確。“少裡喬尹”還見於簡141、143、195,其中的“”,圖版分別如附表3-B、3-C、3-D。據此,該字從與從止,當釋作“”。“喬尹”,職官名,屬鄉里小吏。

四、簡130的“

簡130記有“柊大夫集昜公(蔡)逯□受”[6]。“受”上一字,整理者懷疑上部從“虍”[7]。李零先生以為似從虍從木[8],施謝捷先生釋作“虒”[9],劉信芳先生釋作“”並將其與“蔡逯”連讀作為人名[10]。陳劍先生從語義角度出發,認為此處也應當是“弗受”,“受”上一字不能與“蔡逯”連讀作為人名,懷疑“受”上一字為“弗”之訛體[11]。《十四種》也懷疑是“弗”字異寫[12]。此字原文如附表4-A,細審字形,其上部不是“虍”,而應該是“弗”,只不過可能受到“八”形書寫後的空間限制,其“己”形下折筆與前一筆部分筆畫交迭。同簡亦有“弗”字(附表4-B),可參。此字下部應從“木”,與同簡的“集”(附表4-C)、“柊”(附表4-D、4-E)所從“木”寫法類似,“木”旁的豎筆寫得較彎曲。此字從弗從木,釋作“”。從簡130背面是上級批覆的內容看,簡129和130記錄的應當是一件完整案件,那麼第二次就應該是接受其金,因為前後不一,才需要上報究查原因。再者,如果兩次皆為“弗受”,為何同一支簡上會有弗、兩種不同的寫法?因此,將“蔡逯”作為人名可能更合適些。

五、簡121的“

簡121中有一字,原文作附表5-A,整理者釋作“”[13],或釋作“荑”[14],皆認為中間部件是“夷”。包山簡中從“夷”之字,如簡85的“”字(附表5-B),簡28、65“”字(附表5-C、5-D),對比可知,此字“艸”頭下部所從與上述、字皆不同,應不是“”字。簡121上有一字作附表5-E,《十四種》認為此字上部為虎形之訛,應釋為“獻”[15]。楚簡“獻”字從“虍”頭,包山簡147中有“獻”字(附表5-F),《十四種》指出,葛陵簡甲三342-2“獻馬之月”的“獻”正如此作[16],其與簡121“獻”寫法一致,上部所從“虍”頭筆畫相同,只是寫法有所差異。准此,應分析為從艹從,釋作“”[17],疑讀為“梧”。

六、簡274的“靦”“

”“拜”

簡274記有“一椯(短)(轂):貝,□□”[18]。“”,整理者未釋。此字從首、見,首、面義近,作為表意偏旁可通用,故似可釋作“靦”,《說文》:“靦,面見也。從面見,見亦聲。《詩》曰:‘有靦面目。’”《國語·越語下》:“餘雖靦然而人面哉,吾猶禽獸也。”韋昭注:“靦,面目之皃也。”“”在簡文中可讀作“面”,指貝飾之勒面。《周禮·春官·巾車》:“翟車,貝面組緫。”鄭玄注:“貝面,貝飾勒之當面也。”《儀禮·既夕禮》“纓轡貝勒”,鄭玄注:“貝勒,貝飾勒。”

“”下兩字,諸家闕釋,原文作附表6-A、6-B。第一字,右旁從“豆”,比較清楚,左旁雖有漫泐,但仍可窺見大致輪廓,從“韋”作。此字當釋為“”。第二字,漫漶不清,細辨,尚可看出輪廓,左旁當是“手”,似當是“拜”字。包山簡272、276“拜”字(附表6-C、6-D)可參。簡272、276的“拜”字,李家浩先生讀為“轡”[19],可從。簡文“拜”即“轡”,轡繫於面勒上。戰國遣冊中屢見記“革轡”“紫轡” “紡轡”[20]。安崗楚墓遣冊中記有“冒(蒙)”[21],疑“” “”為同一字,是指轡系用某種動物的皮革做成的。

七、簡156的“命

之政”

簡156記:

白(執)命為王取邾不浧而逃命,之政。 左尹冠以其不得(執)之凥(處),弗能詣。 (夏)癸丑,子陵尹之[22]。

研究者對前半段的理解,分歧主要在於“王”“取邾”是否連讀。《十四種》將“”讀為“谷”,“取”疑讀為“趣”[23],與“王”不連讀。按照我們之前的理解,應該以“白(執)命為王取邾”為句,以“王”作人名,即白執是受命為王辦事[24]。單育辰先生在“”讀為“谷”的基礎上,認為“王谷”是名詞片語,猶“楚王之谷”;並把“浧”讀為“盈”,簡文“不盈谷”是指沒有把穀物裝滿到固定限額[25]。簡150記有“貣徒之王金不賽”,“王谷”或許也與“王金”一樣,為名詞片語,單先生的釋讀或可備一說。

此外,學者多把第二個“命”字屬上讀作“逃命”,指逃避命令。我們認為應當屬下讀,作“命(囑)之政(正)”,與簡161“命以王命(囑)之正”記錄格式一致[26]。而且從下文“不得執之處”看,應該是說白執因逃跑而不知其在何地,便無法將他移交官府。包山簡中表“逃跑”之義直接用“逃”字,如簡85“以其受缶人而逃”、簡137“舒執,未有斷,而逃”。

由此,簡文可改作:白(執)命為王取邾,不浧而逃,命(囑)之政(正)。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國家社科基金一般專案“出土文獻所見楚王族資料整理與研究”(18BZS027)及“武漢大學歷史學院研究生科研創新基金”資助。

包山楚簡文字釋讀剩義

(執筆:劉國勝、劉松清,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另此處省略註釋,完整版請查《江漢考古》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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