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秀嶼某阿冒被判刑一年!竟銷售……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830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鎮**村**號。因本案於2020年7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7月13日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於2021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

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透過淘寶網銷售假冒 、 等註冊商標的鞋子至本市海曙區等地,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2餘萬元,個人非法獲利12000元

。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拱辰北大小區2號樓306室內將被告人林某某抓獲,並在現場查獲假冒上述註冊商標的鞋子14雙、鞋標45個、包裝盒5個。

案發後,

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賠寧波樂卡克服飾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6萬元,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鞋子、鞋標等物;

2。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商標註冊證、營業執照、照片資料、淘寶訂單資訊、淘寶銷售記錄、電話記錄、情況說明、身份資訊、戶籍資料、歸案經過等;

3。證人證言:證人徐某某、董某某、吳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觸犯了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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