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訴訟事項、經濟糾紛及其對話意見書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1〕10號

本案由東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油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油某某於2020年10月19日10時許,在東明縣某某建材公司內,幫曹某某用一輛大裝載機拉另一輛小裝載機點火時未檢視該機械周圍情況,未踩離合器,帶檔擰動點火開關啟動小裝載機,致使該裝載機帶檔後移,擠壓處在兩裝載機中間的曹某某,致其當場死亡。

被告人油某某案發後在知道楊某某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裝載機兩臺;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3。現場勘驗筆錄;4。鑑定意見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等;5。證人楊某某等人證言;6。被告人油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油某某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自首。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   婁西章

TAG: 某某被告人裝載機東明縣認罰